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某某1。 被告:康某某2。 被告:梁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康某某1与被告康某某2、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某1、被告康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康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康某某2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36000元,梁小荣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日,康某某2从康某某1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康某某1多次催要,康某某2未予偿还。2020年2月1日,康某某2重新书写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梁某某为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辩称

康某某2辩称,2018年2月1日借康某某110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份,康某某2与梁某某在借条上签字,约定月利率2%。已偿还利息30000元,剩余借款及利息未还。想办法偿还借款及利息。 梁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庭审中,康某某1提供了借条一份。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视为对证据的认可。经审查,康某某1提供的借条来源、形式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已经认定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日,康某某2从康某某1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康某某1多次催要,康某某2未予偿还。2020年2月1日,康某某2书写借条一份,约定康某某2借康某某1100000元,月利率2%,还款时间为2021年2月1日。梁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到期后,康某某1多次催要,康某某2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康某某2借康某某1借款100000元未还,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康某某1主张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因主张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康林顺主张三年利息36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梁某某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康某某2主张偿还利息30000元,无证据证实,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康某某2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康某某1借款100000元及利息36000元,梁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31元,由康某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包继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宁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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