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苏州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被申请人:故城县某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审理经过

申请人苏州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在保全过程中,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部分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冀1126执保506号予以结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田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鄢斐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