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苏州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被申请人:故城县某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审理经过
申请人苏州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在保全过程中,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部分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冀1126执保506号予以结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田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鄢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