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韩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金家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艳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郝为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杨亚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男。

审理经过

原告韩玲、韩娟、金家贵与被告郑艳丽、郝为锋、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韩玲、韩娟、金家贵于202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玲、韩娟、金家贵撤回对郑艳丽、郝为锋、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韩玲、韩娟、金家贵撤回对郑艳丽、郝为锋、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韩玲、韩娟、金家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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