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爱国,男,1976年08月23出生,汉族,住栾川县。 被执行人:汝阳县鑫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王坪乡米沟。 法定代表人:邓锦杰。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爱国与汝阳县鑫星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4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汝阳县鑫星矿业有限公司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3民审7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21)豫0324执5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