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邵云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陆启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邵云城与陆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陆启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陆启超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陆启超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查封了陆启超与王志娴名下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路××栋××的房产并进行拍卖,该房产经两次拍卖流拍,流拍价为477400.42元,经与申请人谈话,其愿意抵付被执行人陆启超占有该房产的份额。4、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陆启超名下有皖D0××××、皖D0××××和皖D0××××的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陆启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陆启超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30280元,已执行到位95480.084元,执行费3354元,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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