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竹,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薛世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山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桂辉诉被告薛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桂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世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桂辉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薛世华支付桂辉借款15000元;2、诉讼费由薛世华承担。事实与理由:薛世华以生活私用为由于2018年8月23日向桂辉借款15000元并写下借条,但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被告辩称

薛世华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质证。薛世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对桂辉提交的借条、网银转账回单及汇款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可,可以达到桂辉的证明目的。

本院查明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桂辉与薛世华系朋友关系,2018年8月23日,薛世华因生活私用向桂辉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日,曾光跃代桂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薛世华支付了借款15000元。借款后,薛世华未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薛世华向桂辉借款,并出具借条,桂辉将借款支付给了薛世华,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薛世华对其债务应当清偿。桂辉要求薛世华偿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薛世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桂辉借款15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薛世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亚娟 人民陪审员  庞晓辉 人民陪审员  饶桂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冯筱琼 书记员徐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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