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忠栓,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张志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忠栓与被告张志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8月31日,原告王忠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忠栓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忠栓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白力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云逸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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