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滨市鸣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华安北胡同。

法定代表人:王东辉。

被告:李泉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延寿县袁记串串香饭店经营者,户籍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哈尔滨市鸣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辉物业)与被告李泉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鸣辉物业的法定代表人王东辉、被告李泉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鸣辉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8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李泉锐在延寿县门市经营袁记串串香

饭店,拖欠2020年物业费800元(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鸣辉物业在这一年里多次上门催缴物业费,并送达了物业费催缴通知单,李泉锐至今未缴纳物业费,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泉锐辩称,对鸣辉物业主张的物业费金额无异议,鸣辉物业没有对我产生服务,所以我不交物业费。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鸣辉物业于2014年10月开始接收延寿县延寿镇深延时代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商铺按照每号门市每年400元收取物业费,为商铺提供二次供水及清理阴沟的服务。鸣辉物业未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李泉锐于2017年租用深延时代小区11号、12号门市用于经营延寿县袁记串串香饭店。李泉锐未向鸣辉物业缴纳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11号、12号门市的物业费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鸣辉物业未与深延时代小区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但提供了多年的物业服务,形成了物业服务关系。李泉锐租用11号、12号门市用于经营饭店,接受了鸣辉物业提供的二次供水、清理阴沟的服务,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届满期限缴纳物业费。李泉锐辩称,未接收到物业服务,拒绝缴纳物业费。庭审中对李泉锐询问日常用水情况,李泉锐称有时半夜停水,未提及不能排水的情况,可以证明鸣辉物业为李泉锐提供了二次供水、清理阴沟的物业服务。李泉锐应当按期向鸣辉物业缴纳物业费。鸣辉物业主张李泉锐给付物业费800元的诉讼请求,本

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李泉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哈尔滨市鸣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泉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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