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祥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执行人:瑞昌市景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邓小花,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何祥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瑞昌市景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44,04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司法网络查控,进行了线下房产查询、公积金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被执行人没有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人名单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司法网络查控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同时,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喻世冲 审判员  王德卫 审判员  龚 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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