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金乐康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星沙大道南9号才子佳郡23栋121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M5UG80U。
法定代表人:吴静,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伯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金乐康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伯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金乐康饲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伯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湖南金乐康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746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被告在原告门店赊购猪饲料共欠货款67464元,原告找被告多次催讨,被告找各种借口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原告湖南金乐康饲料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被告出具的货款欠据一张,拟证明被告在原告处赊购饲料,尚欠货款67464元。
原告举证
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证如下: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欠款人栏内有被告杨伯胜的签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湖南金乐康饲料有限公司在广西经营饲料。2018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被告到原告处赊购养猪饲料,至2018年3月31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共欠原告饲料款67464元,并向原告出具《货款欠据》一张,该欠据载明:“货款欠据今欠金乐康货款(人民币)陆万柒仟肆佰陆拾肆元整(¥:67464元)。欠款人:杨伯胜身份证:430611198907××××地址:广西××市场××:182××××2018年3月31日”。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货款欠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长期拖欠原告饲料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杨伯胜支付原告湖南金乐康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674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6.6元,减半收取743.3元,由被告杨伯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