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新亭。
被执行人郭忠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杜新亭与被执行人郭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1102民初1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杜新亭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忠为工资每月收入,每月预留生活费。并冻结被执行人郭忠为公积金账户存款。执行至履行完毕时止。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工资偿还欠款。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辽1102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