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五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寨县砚城镇新建北路。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五寨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西五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山西五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王某于2007年12月31日和申请人(南峰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向申请人借款16800元,并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1个月。申请人按照约定向被申请人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现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王某偿还借款本金9800元及截止2020年10月21日的相应利息22730.7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王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山西五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0元及利息22730.7元。 申请费781元,由被申请人王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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