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雷山县丹江镇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曾某琅,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某发,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凯里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龙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龙某发在13×××57CNY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703.6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龙某发在中国银行13×××57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2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