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钮军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21211***********。
被执行人:闫树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21211***********。
被执行人:孙桂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21211***********。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221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闫树林、孙桂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闫树林名下有位于阳高县龙泉镇金光街金光小区二单元1层东门建筑面积105平方米住宅一套;阳高县龙泉镇众益苑小区5号楼2单元402号建筑面积97平方米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闫树林名下所有的位于阳高县龙泉镇金光街金光小区二单元1层东门建筑面积105平方米住宅一套。期限为三年。
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