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献立,男,汉族,1949年9月29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王献忠,男,汉族,1962年12月21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献立与王献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民终3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判决如下:一、维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豫0204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第一、四、五项;二、变更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豫0204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王献忠支付赵献立房屋修复费用316169.14元、鉴定费82659元,共计398828.14元;三、变更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豫0204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费用折抵后,王献忠还应支付赵献立共计148820.97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272元,由王献忠负担5290元,赵献立负担3982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8468元,由赵献立负担1700元,王献忠负担6768元。被执行人王献忠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号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2212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2020)豫02民终3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王献忠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赵献立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