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志国,男,****年**月**日出生,住辉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荣,女,****年**月**日出生,住辉南县,系陈志国母亲。
被告:徐树钱,女,****年**月**日出生,住辉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志国与被告徐树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徐守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树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志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4909.39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7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万元,说二三个月内还清,结果自借款之日至今,被告始终未还欠款。后在信用社进行调解,答应于2021年6月还清欠款。但是于调解之日起至今一直未偿还。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 徐树钱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意见。
陈志国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借条:人民币叁万元整。借款人徐树钱,2019年8月13日。这钱是我儿子去银行还贷款的钱,让徐树钱借走,所以让她承担银行利息。
徐树钱没有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应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陈述及本案证据,可确定本案如下事实:被告徐树钱于2019年8月13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徐树钱向原告陈志国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徐树钱应当在陈志国主张权利时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即被告徐树钱应当给付原告借款3万元。关于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的规定,借条中没有利息的约定,应依上述规定视为无息借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徐树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志国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志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00元(已减半),由徐树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喜刚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邱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