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厦405、406室。
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拜合提亚尔·依不拉依木,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拜合提亚尔·依不拉依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