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歆,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于月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于某4,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于某5,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于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于某4之女,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理人:于某4,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于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于某5之子,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于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于某5之女,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于某2、于某3的法定代理人:于某5,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告: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茶山村官冲村民小组,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茶山村官冲村民组。 组长:李祁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小红、于月成、于某4、于某5、于某1、于某2、于某3与被告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茶山村官冲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红、于月成、于某4、于某5、于某1、于某2、于某3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小红、于月成、于某4、于某5、于某1、于某2、于某3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小红、于月成、于某4、于某5、于某1、于某2、于某3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肖云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 琛 书 记 员 廖金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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