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金溪县金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金溪县秀谷镇杨家岭。 法定代表人:王志辉。 被告:周建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金溪县金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金溪县金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溪县金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金溪县金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 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