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礼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湖南省衡南县,现住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高生,男,****年**月**日出生,住衡南县,特别授权。
被告:谭光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
被告:刘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男,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原告贺礼春借款的系刘邦福,而非谭光银、刘星。原告贺礼春要求谭光银、刘星偿还其借款870000元,主体不适格,对其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贺礼春对被告谭光银、刘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罗国成
审 判 员 贺清元
人民陪审员 刘善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方世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