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河南晖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西部工业集聚区纬二路南。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民事审判庭移送河南晖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03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晖弘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诉讼费9160元。河南晖弘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审判庭将该案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晖弘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河南晖弘新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2021年7月2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晖弘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晖弘新材料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晖弘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证券等登记信息、保险等登记信息。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晖弘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晖弘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6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晖弘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袁鑫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泽民、赵子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泽民、赵子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健普 审判员  付 健 审判员  贾慧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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