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桐月兴隆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南华园四区99号。

投资人:王金焕。

审理经过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桐月兴隆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高 翡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王子豪

书  记  员   赵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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