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拟稿人:皇甫苏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文件名称:(2021)晋0828民初993号民事裁定书 打印份数:6份 审判员: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8民初993号 原告:秦新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夏县裴介镇四辛庄村2巷*号第十组。 被告:李美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夏县瑶峰镇大辛庄村二组村民,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秦新桦与被告李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秦新桦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新桦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新桦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新桦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月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皇甫苏丽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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