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121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07492111927。
法定代表人:张含宇,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志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田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田森已履行相关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8.12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