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智某,住址甘肃省夏河县。
申请人:马某某某,现住甘肃省夏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智某与马某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7月13日经本院主持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由申请人马某某某支付申请人智某借款本息37612.5元,于2021年12月12日前付清,若2021年12月12日前马某某某收到在夏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庭马某某某诉夏河县拉卜楞诺布藏家酒店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款,则在收到之日支付申请人以上借款本息。
其他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申请人智某与申请人马某某某于2021年7月13日经夏河县人民法院主持诉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才让旺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才让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