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大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乐亭县。
被告:肖建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乐亭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沈大国与被告肖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沈大国不能提供被告肖建民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肖建民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沈大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