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明,湖南守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时亚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与被告时亚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宁波银行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银行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时亚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文红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焦玉婷 书记员贺次娟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