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明,湖南守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时亚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与被告时亚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宁波银行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银行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时亚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文红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焦玉婷 书记员贺次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