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廷登,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宣恩县,
被告:刘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恩施市,
被告:石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宣恩县,
被告:张世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宣恩县,
被告:郑明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宣恩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廷登诉被告刘杰、石头、张世阶、郑明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2021年4月13日,原告刘廷登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廷登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廷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刘廷登承担,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