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山福盛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迎宾大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MA2UP3RY2E。
法定代表人:程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思清,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郭伟,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山市鑫水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万安镇古楼村下门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MA2W8BEP7J。
法定代表人:江正华,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黄山福盛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鑫水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黄山福盛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黄山福盛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黄山福盛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4415元,由原告黄山福盛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