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学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三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光,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桂梅,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2号。
法定代表人:王岩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礼洁,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骏玮,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田学艺与被告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荣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学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光、罗桂梅,被告广电荣成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礼洁、邵骏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学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3450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4947.59元;3、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1月11日至2017年11月10日加班工资9312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旧病复发及需要再次享受停工留薪期,提供了2020年1月8日按照被告要求书写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微信截图、录音材料、2020年7月8日病历、入院治疗病案、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证实:1、原告在工伤认定后,按被告要求提交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等,被告代原告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费用报销等事宜。2、2020年7月8日,原告因腰椎损伤入院后即于7月9日早晨6点27分通过办公系统向被告发送因工伤未愈请求派员护理的邮件,结合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于7月11日通过快递送到原告入住医院,足以认定原告已告知被告因工伤再次入院的事实,被告明知原告因腰椎损伤入院后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3、原告因工伤再次入院后,根据法律规定,应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双方一致同意将停工留薪期延长至2020年9月6日,且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4、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属于违法解除。2020年7月8日上午10时57分,被告通知原告于7月9日上午8时30分到公司上班,但在7月9日前已由工会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不符合法定程序。综上,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时原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还未出来,处于旧伤复发住院期间,且原告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向被告发送了因工伤复发要求派员护理的申请,被告在明确知晓原告住院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且解除程序亦违法。二、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根据病案材料显示,原告每次均因腰部损伤入院治疗,与旧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双方协商一致停工留薪期至2020年9月6日,2020年7月8日之后仍在住院治疗,足以证实旧伤复发的事实,被告应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三、关于加班费的问题。被告认可原告存在24小时工作的情况,该时间明显超过法律规定,且未予调休。原告提供的日常值班表就是本职工作范畴,法律上并无值班的概念,值班即是原告的正常工作,不属于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特殊需要而从事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原告要求支付加班费合法有据。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20)第42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程序、适用法律均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广电荣成分公司辩称,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及赔偿金的问题。2005年,依据荣成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荣体改字[2005]4号文件,荣成广电宽带网络有限公司成立。同年11月1日,荣成广电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与田学艺建立劳动关系。2012年,广电荣成分公司成立。荣成广电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为广电荣成分公司的前身,企业改制后职工及资产由广电荣成分公司接收。荣成市广播电视器材供应站并非广电荣成分公司的前身。故原、被告自2005年11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回到被告处工作。2020年1月8日开始,原告无理由不到单位工作,只提交过2020年2月14日文登整骨医院开具的两周休假证明,所以被告于2020年6月16日书面通知原告已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原告2020年6月30日前提交休假期间的相关证明,原告未在规定时间提交证明,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被告并不知晓原告2020年7月8日住院,原告自2020年1月8日开始旷工,经多次沟通拒不到单位工作,也未提交休假证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告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程序,无需支付赔偿金。二、原告工伤及停工留薪期的问题。2018年12月11日,原告在工伤中受伤。2019年10月11日,认定为工伤。2020年1月8日,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本次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至2019年5月26日结束),但直到2020年1月8日,原告才向被告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依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向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显然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时间,其要求停工留薪期对应的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就算原告2020年1月向被告提出申请,被告仍向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因原告无法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材料,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不予延长。另外,2019年5月27日,原告到被告处正常工作,说明原告用实际行动表明工伤治疗完成,身体健康恢复。故被告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三、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原告需就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存在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不应支付加班工资。综上,原告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田学艺原在荣成市广播电视器材供应站工作。2005年3月23日,荣成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荣体改字[2005]4号《荣成市体改办关于设立荣成广电宽带网络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设立荣成广电宽带网络有限公司。2005年11月11日、2007年3月1日,田学艺与荣成广电宽带网络有限公司签订2005年11月1日至2007年3月1日、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3月1日的劳动合同。2011年10月31日,中共荣成市委就荣成市广电网络整合有关问题召开专题会议,议定荣成的广电网络公司成为威海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人员安排总的原则是“人随事走”,……对企业身份人员也按照“人随事走”原则确定劳动关系。2012年3月9日,广电荣成分公司成立。2012年4月30日、2013年5月1日、2015年5月1日、2018年5月1日,田学艺与广电荣成分公司签订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其中201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七、工作纪律:甲方(广电荣成分公司)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田学艺)应遵守单位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八、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三)乙方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经批评教育无效,旷工时间连续超过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天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附件列明了公司目前执行的《劳动人事管理规定》等各项制度,田学艺在“我已认真阅读、领会以上公司规章制度和本部门工作规范,并承诺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处签名并捺印。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威广网字[2014]18号《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管理规定(暂行)等制度的通知》规定:“五、考勤及请销假(一)考勤7、连续旷工5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予以除名。”2018年12月11日16时,田学艺在施工行走时滑倒摔伤。2018年12月20日,荣成市人民医院诊断:腰椎损伤。2019年2月18日至4月4日,田学艺在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腰椎损伤(疾病编码:S39.90601)、腰椎间盘突出症(L2/3、L3/4)。2019年5月,田学艺停工留薪期满后回到广电荣成分公司工作至2019年12月27日,工作岗位调整为仓库保管员。2019年10月11日,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第087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田学艺所受伤害系因工负伤。2020年1月,田学艺向广电荣成分公司提交延长停工留薪申请书,要求停工留薪期至2020年9月6日,并提交荣成市中医医院出具休息治疗7天的诊断证明书、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出具田学艺2020年1月8日入院治疗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020年2月14日,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载明:“田学艺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2月14日入院治疗,治疗建议:休息贰周。”2020年6月16日,广电荣成分公司向田学艺邮寄《通知书》一份,内容“你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未上班,只向公司提交文登整骨医院2020年2月14日开具的休假两周的病假休假证明,其余时间未提交相关证明。请于本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5天内向公司提交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医院开具的住院和用药病历以及真实有效的病假休假证明,并告知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威广网字[2014]18号劳动人事管理规定,连续旷工5天(含)以上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予以除名。若你在2020年6月30日下午5点30分前未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证明,则你无病假证明期间将视为旷工,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田学艺之妻于文艳于2020年6月19日签收该通知,但田学艺未提交任何休假证明材料。2020年7月8日,广电荣成分公司通知公司工会拟与田学艺解除劳动关系。同日,广电荣成分公司工会委员会经研究回复:田学艺的行为已构成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人事管理规定,与田学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2020年7月9日,广电荣成分公司决定与田学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田学艺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公示。2020年7月11日,田学艺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0年8月17日,田学艺申诉至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广电荣成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加班工资。2020年9月27日,仲裁委作出荣劳人仲案字[2020]第422号仲裁裁决书,广电荣成分公司支付2020年2月工资差额2207.50元,驳回田学艺的其他仲裁请求。田学艺术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
另查,2020年1月8日15时46分,田学艺到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住院,中医诊断:腰椎损伤(血瘀气滞证),西医诊断:1、腰椎损伤(疾病编码:S39.90601);2、腰椎间盘突出症(L2/3、L3/4)。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给予舒筋活络等药物配合理疗等治疗,并指导患者行腰背部功能锻炼。2020年2月14日出院。2020年7月8日15时28分,田学艺到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住院,中医诊断:1、腰腿痛(血瘀气滞证),西医诊断:1、腰椎损伤(疾病编码:S39.90601);2、腰椎间盘突出症;3、高血压病。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检查,行骨盆牵引,给予活血化瘀,舒筋活血、补益肝肾、强筋壮骨治疗,并指导适当功能锻炼。2020年7月28日出院。2020年7月9日6时57分,田学艺通过办公系统向公司发送内容:“员工田学艺工伤未愈2020年7月8日在文登整骨医院住院治疗,申请单位派人护理。”庭审中,田学艺称2020年1月8日住院期间恰逢春节,医生说他这种轻病号可以回家,春节前他就回家了,后因疫情原因,医生不建议他回去住院,就再没有回去;2020年7月8日住院期间公司将他除名了,他就回家查找相关资料,没有在医院,没有用药。
再查,2020年1月16日,《威海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内容:“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荣社[2006]15号)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确认田学艺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2月11日、2019年2月16日至2019年5月26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田学艺在该通知书上签字并捺印。2020年9月11日,荣成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伤保险科出具《关于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对田学艺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的情况说明》,内容:“2020年初受疫情影响,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暂停了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的受理申请,2020年6月10日开始接受申请,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的办公室员工孙康于2020年6月11日到我处为其公司员工田学艺提交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的申请材料,经我处工作人员审核,提交的材料中缺少医疗机构相关的休假证明,我处未能受理,并列明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
庭审中,田学艺提交其与曲雅伟(广电荣成分公司原总经理)、孙康(广电荣成分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记录。2020年1月8日田学艺与曲雅伟通话记录:“田:我腰疼,腿立都不能立,去年摔伤的事,我给董主任说我明天得住院,董主任说让我提个工伤延期的证明……。曲:咱们按规定来,只要符合规定没问题。”2020年1月9日田学艺与孙康通话记录:“孙:你不是给董礼洁申请休工伤的假吗,你现在必须得弄一个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书,这个表我给你拿回来了……关于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医生说你还能休三个月,你可以再往后延长三个月,如果不能休,那你现在休的这个假不能给你批,就得算病假。我现在把这个表(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给你,你把这个表格弄好了,我再去给你跑这个事儿。田:我在文登整骨医院躺着,那你送给我对象吧。工伤科说治疗这块只要有因果关系是工伤这块给的,不用单位出钱,说请休假这块,是单位自己的事。孙:董礼洁意思是给你批这个假,得有个文,必须得走延长停工留薪期,你赶快把这个表签好,我马上给你送过去,请假不是控制着没批吗,现在是病假,请假再批6个月就能在家再休6个月。田:好。”2020年2月11日田学艺与孙康通话记录:“孙:你现在的话,剩的这段时间都没有假条,啥都没有了。田:我不是把住院的证明给你了吗,医院这么个情况都不让给那。孙:你那个手续我不是得给你提交吗,提交完了以后,现在的话该算病假算病假,如果最后提交完了以后,上面批了,批了多长时间,然后再给你补。田:行,反正请病假也不给我批,你给我弄那个延期,那个弄不了也没用不是,你等那个弄完了吧。”经质证,广电荣成分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广电荣成分公司提交孙康、董礼洁与田学艺的通话录音记录。2020年6月11日孙康与田学艺通话记录:“孙:我今儿上这个工伤来,工伤可以开始提交工伤申请,工伤科看了你的材料后,让问问你:2020年1月至2月你住了一次院,这往后你再是没住院或没有医院给你开具的证明,你想延长治疗期的话,得根据医院的证明去鉴定治疗期需要多长时间。田:出院了再就没有了。孙:现在除了你给我的病例,在就没有东西了不是。田:没有,该给你的都给你了,我再没有医院的任何东西。”2020年7月6日董礼洁与田学艺通话记录:“董:这不你一直没来,你的请假手续也缺,不管你是病假、事假、工伤假,你得有东西啊,没有的话就算旷工。田:1月8日我就给你提交过延长治疗期的东西。董:你提交的,孙康去工伤科提交不受理,叫你再接着提交。田:按公司要求我都提交了。董:你如果想捏个话,你就赶快把相关资料补充,该给你提交给你提交,你不提交的话只能算旷工,公司会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7月8日董礼洁与田学艺通话记录:“董:你如果上班的话,明天上午八点半先来公司综合部,如果你不来,按照相关规定给你解除劳动合同。田:嗯。”经质证,田学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关于2016年1月11日至2017年11月10日加班工资的问题,田学艺称该期间主要负责机房有线电视前端设备的安全播出工作,上班时间为当日18时至次日7时30分,白天不上班,两个人轮流工作,值班室里有床,公司规定24时后可以到值班室休息。广电荣成分公司称24时后电视节目极少,收看的人也少,工作内容几乎为零,可以休息。另外,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2020年2月工资差额为2207.50元没有异议。2020年3月起,广电荣成分公司按照医疗期病假工资标准为田学艺发放工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中,腹部、腰背部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的损失S39:停工留薪期3个月。《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任务:……(二)停工留薪期限确认;(四)旧伤复发确认……。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田学艺2019年5月停工留薪期满后回到广电荣成分公司工作至2019年12月27日,后主张旧伤复发,向广电荣成分公司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至2020年9月6日,并提交延长停工留薪申请书、诊断证明书、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等材料,但结合荣成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伤保险科出具的《关于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对田学艺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的情况说明》可证实,广电荣成分公司已按规定提出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但因田学艺提交的材料中缺少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导致未能受理,并非广电荣成分公司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至2020年9月6日。后广电荣成分公司按照工伤保险科的要求多次要求田学艺补充提交相关证明,并告知不提交相关材料的后果,但田学艺仍未提交,且2020年3月至7月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长时间不到公司工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广电荣成分公司征求工会意见后,以旷工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情形。田学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问题。庭审中,原、被告对仲裁裁决2020年2月工资差额为2207.50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田学艺要求广电荣成分公司按原工资待遇支付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广电荣成分公司作为有线电视信号传输服务的企业,需保障有线电视信号正常传输,确保有线电视正常播出,为此安排田学艺和另一名职工在机房轮流工作,白天不需上班工作,且24时后可以到值班室休息,广电荣成分公司亦按月向田学艺发放工资,从双方劳动合同多年履行的实际情况看,田学艺未就工资的发放数额提出过异议,故田学艺在劳动合同解除后要求广电荣成分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田学艺2020年2月工资差额2207.50元。
二、驳回原告田学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