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滑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国选。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矗,河南丁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肖宁,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滑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肖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滑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滑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滑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康素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