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某,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被告:赵某,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梁某以与赵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梁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