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惠农区惠安大街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2276828351。        

法定代表人:王立银,系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孙某鹏,系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告:王某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告:王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告:张某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告:王某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王某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1、王某艳、王某2、张某祥、王某荣、王某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1、王某艳、王某2、张某祥、王某荣、王某芳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0元,减半收取33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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