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庆城县富海钻采设备维修部,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西环路。
经营者:常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2。
被告:庆阳彤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马岭镇董家滩村。
法定代表人:贺雪琴,总经理。
被告:马某。
审理经过
原告庆城县富海钻采设备维修部与被告庆阳彤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庆城县富海钻采设备维修部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庆城县富海钻采设备维修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庆城县富海钻采设备维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庆城县富海钻采设备维修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