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建国,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田坪镇罗家寨村中坪组。
被执行人:重庆金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街道办事处翠湖路三巷24号。
法定代表人:刘善安,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金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玉屏分公司,住所地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街道办事处火车站。
负责人:刘善安,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姚建国与被执行人重庆金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重庆金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玉屏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622民初7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于2019年11月2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黔0622执452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