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鸿英,女,海东市乐都区人。
被告:高起平,男,海东市乐都区人。(缺席)
审理经过 原告赵鸿英与被告高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鸿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起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4日,被告为给民工发工资向原告借款,约定当天下午偿还。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8000元。但被告当天下午未还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延至今未给付。原告不得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高起平答辩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间内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4张,,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事项及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的事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高起平微信名为“生活不易”。2020年9月4日上午,被告高起平向原告赵鸿英借款8000元,原告同意后,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告转款8000元,并约定当天下午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高起平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尚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高起平向原告赵鸿英借款8000元,原告赵鸿英依约履行交付借款义务,被告高起平未如约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起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高起平偿还原告赵鸿英借款本金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高起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