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对原告王龙洋、王玉坤、王玉岭诉被告河南金马**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10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010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1行‘自2016年7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补正为“自2017年6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
审判员 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