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马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培兴,理事长。
被告陈秀芳。
被告甄廷沛。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秀芳、甄廷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2020元,两项合计3970元,由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