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姚瑞海牛羊肉店,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185号。         经营者:姚瑞海,该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真真,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新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号监狱管理局家属区8号楼一单元*室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姚瑞海牛羊肉店与被告杨新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姚瑞海牛羊肉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姚瑞海牛羊肉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姚瑞海牛羊肉店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故本院按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姚瑞海牛羊肉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亚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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