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822736543M。 负责人:郎大庆,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雨,系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申申,女,朝鲜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马刚,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申申、马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开发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君启 人民陪审员 王玉善 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赵晗 书记员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