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绿春县大黑山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5310152096759。

法定代表人:何青职务:镇长。

住址:绿春县。

被告:云南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000086366459G。

法定代表人:施汝民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址:昆明市东川区。

被告:李安山,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住绿春县。

审理经过 原告绿春县大黑山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李安山、云南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绿春县大黑山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17日以双方对涉案款项的退赔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绿春县大黑山镇人民政府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绿春县大黑山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2元,减半收取计9251元,由原告绿春县大黑山镇人民政府承担(已交纳)。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杰

人民陪审员  张夸福

人民陪审员  王**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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