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倪效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人,现住任丘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玲与被申请人倪效峰因合伙纠纷,申请人张玲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倪效峰位于海南省澄迈县房屋一处,保全金额900000元;冻结倪效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建华支行(账号:62×××73)的存款200000元。以上保全金额共计1100000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倪效峰位于海南省澄迈县房屋。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倪效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建华支行(账号:62×××73)的存款200000元。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玲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俊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