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航,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七台河市桃山区珊珊共和果品店,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南街朝阳小区二组团B栋。
经营者:何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七台河市桃山区珊珊共和果品店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审理经过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七台河市桃山区珊珊共和果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