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劲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前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坂尚村县后社275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斌,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州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与永安街交叉路口国泰大厦5层A-1。 法定代表人:杨斌。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劲松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前景工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州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劲松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劲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劲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482元,减半收取4741元,由上诉人陈劲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超 审判员 师 光 审判员 陈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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