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商某1,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商某2,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人商某1与商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1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商某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商某2给付案款0.3万元,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上述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1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