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召县万和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MA476C0C4P。
法定代表人:贺涛,任总经理职务。
地址:南召县。
被告:张甜,女,现年33岁,住南召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南召县万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南召县万和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共计16602元,(欠条21602元,被告于2020.10.29日支付5000元,下欠16602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南召县货,日杂销售业务,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散装食品,小百货,日杂等生活用品,共计应支付货款21602元,后经原告多方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万和商贸21602元(贰万壹仟陆佰零贰圆)张甜2019年8月23日”。欠条出具后于2020年10月29日支付5000元,其余货款至今不予支付,现原告依法诉之贵院,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并合理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明示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南召县万和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2元,退还给原告南召县万和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