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郭庆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滨州市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培江,博兴民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位新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庆辰与被告位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庆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培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位新涛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庆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1118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是2020年冬季网上认识的朋友关系,被告于2021年01月08日至01月20日止,分五次向原告合计借款金额为11188元。后原告因花呗还钱故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故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位新涛未作答辩。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郭庆辰向本院提交了收款码打印件一张、建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二张。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收款码打印件,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定;原告提交的其账户明细,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位新涛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8日,郭庆辰通过其支付宝向位新涛转款3000元;2021年1月10日,郭庆辰通过其支付宝向位新涛转款1200元;2021年1月12日,郭庆辰通过其支付宝向位新涛转款1000元;2021年1月13日,郭庆辰通过其支付宝向位新涛转款4000元;2021年1月20日,郭庆辰通过其支付宝向位新涛转款1988元;以上共计1118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原告依据其向位新涛的银行转款明细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位新涛偿还上述款项,位新涛未对上述款项提出抗辩,故,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位新涛向郭庆辰借款11188元后,未履行偿还义务,现郭庆辰诉求位新涛偿还借款1118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位新涛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位新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庆辰借款111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位新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