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薛启生,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辉南县。
审理经过
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薛启生犯盗窃罪一案,图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9)吉7105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告人薛启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于该财产刑,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二千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19)吉7105执3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德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家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