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和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西埠镇丰乐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073910726Q。
负责人:徐秀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维斌,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鞍山佳夫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鸡笼山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MTUDG45。
法定代表人:孙光明,执行董事。
被告:德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柳江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5KU86L。
法定代表人:王子同,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卓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93590723K。
法定代表人:汤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远,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秩,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和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埠分公司与被告马鞍山佳夫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德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卓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和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埠分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和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埠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和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埠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安徽和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埠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