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豆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双华,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一山,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谢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原审被告:河北品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内丘县工业园区北园。 法定代表人:豆如,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豆如因与被上诉人刘宏伟、原审被告谢静、河北品华管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2021)冀052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豆如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 交撤回上诉申请,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豆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豆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303元,减半收取26652元,由豆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孙瑞刚 审判员 刘登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兴龙